以下规定来自于移民局官方网站和AFM Chapter 34
E-1 签证允许条约国家的国民(与美国保持商业和航行条约的国家,或与美国保持合格的国际协议,或被法律视为合格国家的国家)进入美国从事国际贸易。
E-1 签证资格:
E-1 条约贸易商
- 条约贸易商必须是与美国保持通商和航行条约,或与美国保持国际协定,或被法律视为合格国家国家的公民;
- 进行大量贸易;和
- 在美国与有资格获得 E-1 分类的条约贸易商的条约国之间进行贸易。
“贸易”是美国与条约国之间现有的贸易项目国际交换。贸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:
- 商品
- 服务
- 国际银行业务
- 保险
- 运输
- 旅游业
- 技术及其转让
- 一些新闻采集活动
E-1 条约贸易商人的雇员
E-1 签证申请人可以是符合条件企业的实际所有者或该企业的雇员,以行政或管理监督身份工作,或以企业需要的特殊技能的身份工作。这些雇员必须与雇主具有相同的国籍。 E-1 申请人可以受雇于条约国企业的母公司或分支机构。 [AFM Chapter 34]
- 条约贸易商的雇员必须与条约贸易商具有相同的国籍;
- 符合相关法律对“雇员”的定义;
- 从事行政或管理监督职责,或具有企业需要的特殊技能。
如果条约贸易商不是个人而是企业,该企业至少50%的控制权必须由拥有该条约国国籍的人持有。 这些持有人必须:(a) 在美国保持条约贸易商的非移民身份或 (b) 如果持有人不在美国,他们必须以E-1条约贸易商的身份进入美国。 [8 CFR 214.2(e)(3)(ii)]
E-1签证居留期限
条约贸易商和雇员的初始居留时间最多两年。E-1身份可以申请延期,每次最多延期两年。延期次数没有限制。但是,所有 E-1签证持有人必须保持其在身份到期时具有离开美国的意图。
如何申请
E-1条约贸易商签证不需要向移民局提交申请,可以直接通过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 E-1 签证。美国驻不同国家的使领馆对 E-1 签证申请有具体的流程。或者,对于已经在美国持有其他类型签证的申请人,可以通过递交I-129 表格向移民局申请转换身份来获得 E-1 身份。